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X(化名)在某仓库内,以借用手机为由,将被害人孙X(化名)的一部苹果手机拿走并离开现场。随后,王X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将706.81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将手机以3600元出售,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000元,涉案金额共计4706.81元。案发后,王X主动投案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侦查终结后,以王X涉嫌盗窃罪向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王X委托陈浩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经分析,王X涉案金额较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2)自愿认罪认罚;(3)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书面谅解。陈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王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建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王X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X不起诉。涉案苹果手机发还被害人。当事人未受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