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孙X(化名)主张其自2014年8月起在被告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长期加班未获报酬,且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孙X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加班工资783,478元、2022年7月至11月欠付工资53,130元、经济补偿金47,817元、经济赔偿金95,634元,合计约110万元。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运输公司委托陈浩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多层抗辩策略:
加班费证据不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及具体时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78万余元加班费诉求不应支持。
欠付工资数额不实: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原告2022年8月前工资已足额支付,实际欠付应为4个月工资约38,626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3,130元。
经济赔偿金计算错误:原告与运输公司最后一段劳动关系不足一年,按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10,626元),赔偿金为二倍即21,252元,原告诉求95,634元无依据。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原告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法只能择一,且赔偿金已获支持情况下不应再支持补偿金。
劳务派遣公司责任不应由运输公司承担:2018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责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且原告系自愿转职,不存在违法解除。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陈浩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驳回原告78万余元加班费全部诉求;
仅支持欠付工资38,626元(原告主张的72.7%);
经济赔偿金仅支持21,252元(原告主张的22%);
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
驳回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赔偿责任。
判决金额合计仅59,878元,较原告诉求约110万元减少逾104万元,原告大部分诉请被驳回,被告运输公司实现大幅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