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4月,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垫资承建教学综合楼及教工住宅楼,发包方承担垫资利息,自2007年5月1日起计息。工程于2009年2月竣工验收,2010年1月结算审定总造价约1648万元。截至2017年5月,双方对账确认尚欠工程款319万余元,后陆续支付,尚欠60万元。原告于2020年5月起诉,要求二被告(物流学校及上级主管职业学院)共同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按年利率12% 支付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高达4,941,898元(约494万元)。物流学校及职业学院共同委托陈浩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利息无据、利率过高、起算点错误”的三层抗辩策略:
高息约定无依据:原告主张年利率12%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案涉《补充协议》仅约定“承担所产生的利息”,未明确利率标准;双方2017年对账确认书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垫资事实及具体金额。
利息起算点应自起诉之日:对账确认书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对账后被告仍在陆续付款,不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的情形,利息只能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日2020年5月6日)起算。
职业学院责任有限:职业学院虽在对账确认书上盖章,但仅系受委托管理物流学校行政事务,并非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担责,亦仅应对账后欠款承担。
庭审中,陈律师就利息问题充分举证论证,指出原告提供的借款契约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银行贷款事实,年利率12%的主张无任何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陈浩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支持工程款本金60万元;
驳回原告按年利率12%计算约494万元高额利息的全部诉求;
改按原告起诉时LPR(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且仅自2020年5月6日(起诉之日)起算;
认定职业学院与物流学校存在管理混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金及低息损失)。
判决后,原告未上诉。被告实际承担的利息损失较原告诉求减少逾400万元,实现大幅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