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上海某能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地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其开发部主任李X(化名)等人,同意施工方进入山西某省级自然保护区,在国有林地内修路、挖塔基、修建测风塔等。经鉴定,该公司合计非法占用毁坏林地7.12亩,其中造成林地原有植被重度毁坏的4.91亩、中度毁坏的2.21亩。公安机关以李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9月对李X取保候审,2019年9月移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X委托陈浩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实地了解案件情况,重点研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达到10亩以上的,才构成“数量较大”的入罪门槛。本案中,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鉴定确认造成林地原有植被重度毁坏的面积为4.91亩,远未达到10亩的法定入罪标准。陈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指出李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采纳陈浩律师辩护意见,认定李X非法占用林地并造成毁坏,但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面积为4.91亩,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入罪标准,李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李X不起诉。同日,检察机关解除对李X的取保候审措施,当事人彻底免除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