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车牌指标归女方,两级法院均驳回对方过户诉求,我方全面胜诉
案例专长
离婚后财产纠纷、北京小客车指标分割争议、离婚协议效力抗辩、家事二审应诉代理
代理方向
被上诉人(男方)王海洋律师
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女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女方主张车辆及指标过户的诉求全部不予支持,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女方自行承担。
一、案情内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仅写明男方名下车牌指标归女方,未约定车辆归属。离婚后女方起诉,主张指标和车辆不可分割,要求男方配合XX车及牌照过户。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女方不服提起二审,主张指标具备财产价值、离婚约定合法,且自己符合指标受让条件。我代理男方应诉,向法院说明车牌指标属于行政管理许可,不属于可单独分割财产,案涉XX车是男方离婚后独自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仅约定指标无车辆处分约定。二审法院认可我方观点,驳回女方上诉。
二、律师价值
本案是北京地区高发的离婚车牌分割争议,对方紧抓离婚书面约定、本地指标稀缺性两大要点,主张指标独立具备财产权益,极易获得法官同情,案件抗辩难度较大。接受委托后,我从两大核心维度搭建完整抗辩体系:第一,区分行政指标与动产物权,清晰阐释北京小客车指标仅为上路通行许可,不具备独立物权属性,法律禁止脱离车辆单独转让、分割,案涉协议仅约定指标,无对应车辆处置内容,该约定不具备可履行基础。第二,梳理完整购车时间证据,核实案涉XX车辆购置于双方离婚完成之后,属于男方个人单独出资购置,完全不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女方无权主张分割过户。
庭审中针对对方三大核心上诉理由逐一击破:驳斥“指标和车辆不可分故一并过户”的逻辑漏洞;指出《小客车调控实施细则》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不支持指标单独析产;举证女方忽略车辆购置时间,混淆婚内、离婚后财产边界。同时结合同类北京地区生效判例辅助说理,向合议庭清晰传递裁判思路。两级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质证意见与法律观点,认定女方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二审全部驳回其诉求,成功保住当事人名下车辆与牌照,避免财产权益受损。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王海洋律师
1、离婚协议仅约定车牌指标,对方起诉要求过户车辆、指标;
2、离婚后对方主张分割一方名下北京小客车指标;
3、车辆为离婚后个人购置,前妻/前夫起诉索要车辆牌照;
4、离婚财产纠纷二审上诉及应诉;
5、涉北京车牌、指标类离婚财产分割争议,需要专业家事律师抗辩。
四、王海洋律师服务内容
1、梳理离婚协议、车辆购置发票、登记时间等全套财产证据;
2、区分小客车行政指标与车辆物权的法律边界;
3、检索北京法院同类车牌分割生效裁判支撑抗辩观点;
4、起草一审、二审答辩状、代理词、质证意见;
5、家事案件庭审辩论,拆解对方指标财产化的错误主张;
6、全程把控一二审诉讼风险,制定完整应诉策略;
7、离婚财产、车牌指标类纠纷长期法律风险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