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XX 民终 XX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州分公司,住所地江XX省XX州市辖区楼宇。法定代表人:WXY,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WXX,某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ZJJ,某律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QHF,男,19xx 年 x月 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xx市村镇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CQY,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一鸣,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XX州分公司(下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QHF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5) 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 2025 年 12 月 16 日立案,双方同意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 年 12 月 31 日开庭。上诉人代理人 WXX、被上诉人代理人翁一鸣到庭应诉,本案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免赔,重新认定车辆损失,上诉费由对方承担。上诉理由:事故驾驶员驾驶证过期未年检,属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免责告知义务;车辆残值应按事故当日标准计算,后期残值下跌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原审原告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赔付车辆维修费,诉讼中变更理赔金额。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高速多车相撞事故,驾驶员全责。事故时驾驶人驾驶证过期 2 天,仍在法定换证宽限期内。两次鉴定得出事故当日、后期查勘两个车辆残值金额,保险公司支出鉴定费。车辆现停放修理厂,双方均放弃残值。
一审法院观点:驾驶证短期过期不等同无证驾驶;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确包含驾照逾期情形,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不生效。保险公司拒赔引发车辆长期停放残值缩水,贬值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双方各半分担,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221395 元。
二审无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二审法院审理意见:
- 驾照仅逾期 2 日,尚在一年换证宽限期,未注销,交警未认定该情形为事故诱因;保险免责条款仅列明无证、暂扣、吊销等,未涵盖驾照过期,且保险公司未举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拒赔理由不成立。
- 车辆损失鉴定机构资质合规,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无故拒赔导致车辆长期搁置残值下降,过错在保险公司,采信查勘日残值金额、鉴定费均分的裁判结果合理。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621 元,由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审判员:ZL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FJ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