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浙杭西湖劳人仲案 (2025) XXXX 号申请人:XXX,男,1994 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街道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LJM,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翁一鸣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XX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ST。委托代理人:ZH、ZXX,被申请人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 XXX 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类劳动补偿。本委 2025 年 4 月 14 日受理,指定仲裁员 ZXX 独任审理,原定 2025 年 5 月 22 日开庭。双方庭前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类补偿金合计 70000 元,2025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至申请人工资账户。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全部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项下工资、提成、赔偿、年假等所有争议一次性结清,互不另行主张权利。本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收后具备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ZXX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ZC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