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马XX于2009年1月去世,其生前与滕XX系再婚关系,滕XX与前夫所生女儿小X(再婚时已成年)为马XX之继女。原告马XX系马XX与前妻之养女。此外,马XX尚有六名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本案。
马XX去世后,其名下留有银行存款,且其配偶滕XX名下亦有部分存款。马XX生前虽立有代书遗嘱,但遗嘱仅涉及不动产、古董杂件、金银饰品及佛像等财产,未涉及夫妻名下的存款。原告马XX就存款继承事宜与滕XX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马XX及滕XX名下存款的一半作为马XX遗产,并由其继承其中三分之一份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滕XX及继女小X主张:马XX生前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相关费用均由滕XX支付,应从遗产中扣除,扣除后已无可继承遗产;若存款有剩余,应由滕XX、原告马XX、继女小X及马XX之父马X先生均分。继女小X同时主张其曾接受马XX资助上学,应享有继承权。
因马XX之父马X先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依法发生转继承,由马XX之六名兄弟姐妹作为马X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办案经过
娄高启律师接受被告滕XX及继女小X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诉讼策略。
(一)精准锁定继女继承资格这一核心争点
娄高启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滕XX与马XX再婚时,小X已经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X与马XX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直接决定其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娄律师在庭审中着重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继子女是否成年、是否共同生活、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等方面综合判断。马XX与滕XX再婚时小X已经成年,马XX对小X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小X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小X依法不享有对马XX遗产的继承权。
(二)以“死亡时点”锁定遗产范围,成功驳回医疗费抵扣主张
针对滕XX提出的医疗费支出问题,娄高启律师从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进行抗辩。在证据层面,滕XX虽提交了住院病历及证人证言,但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主张的医疗费支出实际来源于案涉存款。在法律适用层面,娄律师精准指出:本案应当审查的遗产范围为马XX去世时(2009年1月)遗留的存款,而非其后十几年间的财产变动;滕XX在马XX去世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过存在债务或要求从遗产中抵扣医疗费,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在遗产分割时获得支持。
(三)妥善处理转继承关系
娄高启律师准确把握转继承的法律规则。马XX之父马X先生于2015年去世,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马XX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马XX的六名兄弟姐妹。娄律师在庭审中清晰界定了各继承人的份额计算方式,确保转继承关系处理得当。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娄高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关于继女继承资格
法院认定:滕XX与马XX再婚时小X已成年,小X与马XX未形成扶养关系,非马XX的法定继承人,对马XX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小X主张曾接受马XX资助上学,但该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二)关于遗产范围及份额
法院认定:马XX名下银行存款及滕XX名下存款系马XX与滕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滕XX所有,另一半为马XX的遗产。因马XX遗嘱未涉及存款,故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继承份额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养女马XX、配偶滕XX、父亲马X先生(已故,其份额由六名兄弟姐妹转继承)。养女马XX继承存款的六分之一,配偶滕XX继承三分之二,马XX的六名兄弟姐妹各继承三十六分之一。
(三)关于医疗费抵扣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查明的存款系马XX去世时遗留的财产,滕XX在马XX去世后十余年间从未向其他继承人主张有债务存在,故对滕XX关于医疗费抵扣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四)关于继女小X的继承权
法院明确:小X在滕XX与马XX再婚时已成年,与马XX未形成抚养关系,非马XX的继承人,对马XX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