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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胜诉案例——娄高启律师代理被告方,原告主张指定购房无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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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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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锁定公证视频这一关键证据,证明张老太太在场且对李老先生的指定行为明确表示同意,将“未签字”的不利事实转化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有力抗辩;同时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驳斥原告“借名买房”主张,指出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房屋产权。

案件详情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X先生与张XX太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原告(子)、被告一(女)、被告二(女)、被告三(女)。李X先生于2019年5月去世,张XX太于2021年8月去世。

2017年,李X先生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公房被纳入棚改项目征收范围。2017年2月,李X先生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协议书》,以15548元的价格购买该公房,购房款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该房屋购买后属于李X先生与张XX太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4月,李X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选择外迁奖励房源。根据征收政策,被征收房屋可以获得外迁奖励房源购买资格。

2017年5月3日,李X先生出具《指定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指定将外迁奖励房源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购买。同日,被告一、被告二签署《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2017年5月4日,公证处分别就李X先生的捺印行为及被告一、被告二的签名捺印行为出具《公证书》。

2017年10月9日,李X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确认选择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8.27平方米,房屋总价XXX元,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购房款从征收补偿收益中抵扣。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2020年12月3日,案涉房屋登记至被告一(10%份额)、被告二(90%份额)名下。2021年5月18日,被告二将名下90%份额赠与被告一,被告一取得案涉房屋全部产权。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李X先生与张XX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先生在未取得张XX太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单方指定将房屋由被告一、被告二购买,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同时,原告主张该指定行为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仍属于父母遗产,应由四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原告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指定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中指定被告一、被告二购买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一将案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被告一、被告二委托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娄高启律师代理应诉,被告三亦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二、办案经过

娄高启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制定了精准的应诉策略。

(一)锁定核心证据——公证视频证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先生指定将案涉房屋由被告一、被告二购买的行为,是否经过了共有人张XX太的同意。

原告主张,《指定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上仅有李X先生的捺印,没有张XX太的签字或手印,李X先生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娄高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敏锐地注意到本案的关键证据——公证机关的视频录像。经查,在关联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已调取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的全程视频。该视频清晰显示:李X先生、张XX太、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在场,张XX太对于李X先生指定案涉房屋由被告一、被告二购买明确表示同意

娄律师据此提出核心代理意见:虽然张XX太未在《指定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上签字,但公证视频足以证明张XX太在场且对李X先生的指定行为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张XX太在公证现场的同意行为,构成对李X先生处分行为的有效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有力反驳原告“借名买房”主张

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系李X先生暂时登记在被告一、被告二名下,性质为“借名买房”,待将来进行分割。

娄高启律师指出:借名买房须有双方对于借名购房的合意。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李X先生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相反,李X先生出具的《指定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明确载明“本人因本次征收所得外迁奖励房源现指定由以下人员共同购买”,其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是指定购买,而非借名登记。被告一、被告二亦对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强调指定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娄高启律师进一步指出:李X先生对案涉房屋的指定购买行为,系基于征收补偿政策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财产性利益。李X先生作为被征收人,有权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指定外迁奖励房源的共同购买人。该指定行为经公证机关公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张XX太在公证现场明确表示同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何无效情形。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娄高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关于李X先生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被征收公房通过房改购买后应当属于李X先生与张XX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被征收后,经过货币补偿取得的相关利益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X先生指定案涉房屋由被告一、被告二购买,同意以拆迁补偿款抵扣,通过公证视频显示,张XX太在录制现场,且对于李X先生的指定表示同意,故张XX太对于李X先生的处分行为表示认可,虽然张XX太未在声明上签字,但可以认定该指定行为为夫妻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 对原告主张张XX太未在声明上签字从而导致处分行为无效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借名买房主张:法院认为,借名买房需有双方对于借名购房的合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X先生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一、被告二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处分行为是否无效:法院认为,李X先生的指定行为并无原告主张的无效情形,亦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1489.6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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