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娄高启代理五原告——获赔近百万,保险公司商业险全额承担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娄高启律师 在线
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面对受害方主责的不利局面,成功争取30%赔偿比例;有力反驳保险公司“改变使用性质”的拒赔主张,确保商业险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精确计算四名被扶养人生活费90余万元获全额支持;妥善处理救助基金垫付款,避免当事人后续被追偿。最终为五名原告争取到97万余元赔偿,有力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13日6时24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某交叉口,苟XX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赵女士)由东向西行驶时,范XX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中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接触,造成苟XX、赵女士受伤,两车损坏。苟XX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4年10月20日不幸离世。

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苟XX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违法载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范XX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乘车人赵女士无责任。

苟XX,1987年1月出生,生前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段女士、长女苟X、次女段某、父亲苟XX、母亲蒲女士。苟XX的父母均已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共育有两名子女(苟XX与妹妹苟X)。

事故发生后,苟XX的家属委托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娄高启律师代理索赔事宜,要求肇事司机范XX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二、办案经过

娄高启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受害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利局面,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组织,为家属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赔偿。

(一)面对“主责”不利局面,精准争取30%赔偿比例

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苟XX负事故主要责任、范XX负次要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虽然电动自行车一方负主责,但机动车一方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外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娄高启律师结合事故具体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范XX的过错程度:范XX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其过错行为与苟XX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酌定交强险外按照30%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为家属争取到了较高的赔偿比例。

(二)有力反驳保险公司“改变使用性质”拒赔主张

平安保险公司主张范XX在货拉拉平台注册并从事货运业务,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求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

娄高启律师从证据和法律两个层面予以有力反驳:

在证据层面,保险公司虽主张范X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范XX从事货运业务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经法院向相关货运服务公司核实,范XX并非其单位送货员,无法查询派工订单。范XX本人亦陈述,事发时系帮朋友运送几箱西红柿,未收取运费。

在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保险人主张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免赔的,须证明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危险程度增加系“显著”的。本案中,范XX临时帮朋友运送少量蔬菜的行为,不足以认定驾驶案涉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最终采纳了娄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不予采纳,商业三者险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全面梳理损失项目,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获支持

本案涉及五名原告,包括苟XX的妻子、两名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娄高启律师逐一梳理了全部损失构成: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本案的核心难点。苟XX的四名被扶养人(两名子女、父母)各有不同的扶养年限,需要精确计算。娄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原则,结合各被扶养人的年龄、扶养年限及扶养人情况,精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904638元,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死亡赔偿金按照202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92464元计算20年为XXX元,亦获全额认定。

其他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264801.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50元、护理费1130元(含护理用品80元)、误工费565元(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7天)、交通费6000元(酌定)、丧葬费70566元(按2023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1761元计算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321万余元(未分责前)。

(四)妥善处理救助基金垫付款,避免当事人后续被追偿

本案第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苟XX垫付抢救费198000元。娄高启律师在庭审中主动将垫付款纳入诉讼请求一并处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款项中直接返还救助基金垫付款,既依法维护了救助基金中心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当事人后续被追偿的诉累。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娄高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6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26500元

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12600元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3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841209.21元(含直接给付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29780元)。

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返还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55620元

(三)赔偿总额

原告方最终获赔金额合计967709.21元(126500元+841209.21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198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案件受理费17434.70元,由原告方负担5416.57元,由肇事方范XX负担12018.13元。


  • 1970-01-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娄高启律师
娄高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娄高启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娄高启律师
11101201****0574 执业认证
  • 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首信大厦B1东429
娄高启律师,北京洲海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其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法律思维缜密,自2015年执业以...
  • 185 1934 39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