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付X于2022年6月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信息流优化师。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某公司存在将工资拆分发放至付X及其亲属苏某名下某银行账户的情形。2023年11月30日,某公司以付X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付X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其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后,付X不服,委托娄高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付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某公司主张,付X存在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拒绝调整相距约3米的工位)、交付虚假工作结果、拒不遵守日报制度等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公司系依法解除。娄高启律师代理付X指出,付X未写日报、拒绝调岗等行为属于一般性工作纪律问题,未达到严重程度。且X公司在解除前未履行充分的协商与告知义务,未给予付X改正和申辩权利,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X不服从工位调整、提交工作汇报不完整、未按时提交日报等行为,性质上属于一般性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问题,未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某公司未能证明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且在解除前未履行充分协商告知义务,未下发书面提醒,未给予付X充分改正和申辩权利,构成违法解除。结合某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付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付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万余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三千余元(已履行)。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