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葛X于2018年7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电气设计工程师,约定月工资六千余元,提成另算。2024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前,双方曾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葛X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万元,并为葛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其他请求。葛X不服部分裁决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某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要求赔偿工资损失21.7万余元;二是要求支付在职期间的延时、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葛X离职后未找工作,未造成经济损失,且其提交的录用通知中薪资远超正常水平,不符合逻辑;同时否认葛X存在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与葛X主张的工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葛X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
关于损失问题,葛X主张某公司曾开具入职日期和开具时间有误的离职证明,其拒绝认可后,某公司直至2025年12月才开具符合事实的证明,导致其未能入职某工作室。葛X提交了劳动合同、前案仲裁裁决书、录用通知及微信截图等证据。某公司认可除录用通知外的证据真实性,但指出某工作室系刚成立三天的个体工商户,录用岗位及薪资与葛X过往经历差异巨大,不认可录用通知真实性,且认为葛X未证明未入职新单位系因缺少离职证明所致。
关于加班费问题,葛X主张存在大量加班,提交了出差火车票报销申请为证。某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及加班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损失,葛X未能就不入职新单位系因缺少离职证明提交充分证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葛X提供的报销申请不能体现加班情况,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及时长,法院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葛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葛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