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19.6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设备租赁企业,法院全额支持租金及LPR逾期利息
##内容###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月度付70%租金,工程竣工后结清尾款。租赁总价XXX元,承租方累计付款912705元,尚欠租赁款196320元。承租方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无法核实竣工时间、未收到尾款发票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主张付清欠款并自最后一笔付款日2021年1月2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资金占用损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提交书面租赁合同、付款对账记录、发票邮寄物流凭证,完整核算总租金、已付款、未付尾款金额;针对对方竣工时间不明、未收发票、上游欠款三类抗辩逐一反驳,提出可从末次付款日期起算逾期损失,该主张符合公平原则与民法典违约损失条款,证据完整且逻辑清晰。
###案件结果
法院认可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判令七日内支付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以196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损失至实际付清;案件受理费2257.1元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律师核心价值
完整梳理租赁对账与邮寄凭证,有效驳斥对方多项抗辩,租金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