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涉案21.9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器材供货方,二审驳回上诉,全额维持货款及LPR利息判决
##内容###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钢筋套管购销合同,供货方累计供货总金额519278元,经双方项目负责人对账确认,采购企业尚欠货款219278元。供货方起诉要求付清尾款,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采购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供货超合同范围、未完成最终结算,自身不存在逾期行为,不应承担利息,二审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一审提交购销合同、供货对账记录完整债权凭证,对方当庭自认欠款本金219278元,并认可利息起算时间与计息标准;二审针对上诉观点逐条抗辩,对方一审已自认欠款金额,二审无充分理由推翻自认,未结算系采购方自身原因,逾期付款违约事实成立,利息起算节点合法有据,完整固定一审判定全部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充分依据推翻一审自认事实,全部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采购企业需按期支付货款219278元,以该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LPR支付利息,一审受理费252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均由采购企业承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律师核心价值
一审固定对方自认欠款事实,二审驳斥无结算不付息上诉观点,货款与逾期利息全部维持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