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二审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一审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审原告为河北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化名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建波律师(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包含两家企业,其一为四川某门窗幕墙公司(上诉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化名人员;其二为北京某投资集团公司(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为化名人员。
本案纠纷起因是某集团相关企业出具的商业汇票未能按期兑付,原审原告作为持票人,就未兑付票据款项向二原审被告提起票据追索诉讼,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审理。一审审理过程中,四川某门窗幕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原审原告就涉案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被告四川某门窗幕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其异议申请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该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上诉中陈述两点核心理由: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案票据出票及承兑主体为浙江某置业公司,案件应由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是涉案票据纠纷源于某集团相关商票未兑付,根据司法集中管辖规则,涉某集团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案出票企业为某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案属于集中管辖范畴,应当移送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后,依法对一审裁定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全面审查,结合票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管辖权适用问题进行精准认定,开展二审审理工作。
案件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自主选择向任意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同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某投资集团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合法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移送管辖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