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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案,李硕海律师为当事人辩护,部分指控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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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成功剔除一项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指控,并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提出有效异议,促使法院对罪名作出更准确的认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多次从农某刚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运输回本地贩卖给韦某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硕海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王X对部分指控的犯罪次数和金额有异议。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提出辩护意见:1. 指控运输、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链条;2. 王X对查获的33.51克毒品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坦白;3. 王X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韦某钦,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1. 王X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而非“贩卖、运输毒品罪”;2. 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次贩卖事实(2020年4月4日或5日)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3. 采纳了王X对部分事实具有坦白的意见;4. 但未采纳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X有期徒刑十四年。


  • 1970-01-01
  • 被告
  • 部分指控未支持,罪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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