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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转化故意伤害)案——李硕海律师法律援助,成功为未成年人争取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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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精准把握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维持一审轻刑判决,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社会责任感。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
被告:王X(化名,上诉人)、赵X(化名,原审被告人)
代理人: 辩护人李硕海律师(为原审被告人赵X辩护,法律援助指派)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王X酒后因无故拔掉被害人赵X某正在玩的游戏机电源而引发冲突。王X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被告人赵X见状参与殴打,期间被害人被刀捅伤,造成脾脏、左腹壁等多处穿通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王X赵X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和一年八个月。王X不服提出上诉,赵X虽未上诉,但辩护人李硕海律师在二审中为其提供辩护。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为原审被告人赵X提供法律援助。李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情,提出了专业辩护意见:第一,赵X王X等人并无事前预谋,是临时起意的帮助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赵X并未使用工具击打被害人,被害人的重伤后果主要由刀伤造成,与赵X的殴打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赵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一审判决认定赵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忽略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量。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在二审中,上诉人王X新提交了赔偿谅解证据,但法院认为该情节可在执行中予以考虑,不影响一审判决的公正性。对于赵X,二审法院认定其参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其系从犯、未成年等从轻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李硕海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确保了一审判决中对赵X从轻处罚的情节在二审中得到法院的确认与维持,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审被告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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