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被告: 王X(化名)、陈X(化名)、杨X(化名)
代理人: 辩护人李硕海,XXX律师(为被告人杨X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4日至5日,被告人王X、陈X、杨X三人结伙,在南宁市某区一处偏僻山塘附近,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人分工明确:陈X、杨X负责通过网络查询企业信息、联系公司财务人员,王X则冒充公司负责人,通过QQ要求财务人员向指定账户转账。其中,王X还涉嫌另一起诈骗既遂案件,骗取湖南某医药公司8万元。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未遂)对三人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针对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提出了精准的辩护策略。第一,杨X于2017年12月4日才加入,作案时间极短,第二天即被抓获,参与程度有限。第二,在三人分工中,杨X仅负责初期信息搜集,王X才是核心诈骗实施者,杨X应认定为从犯。第三,三人被抓获时诈骗尚未得逞,属犯罪未遂。第四,本案缺乏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无法证实已对特定被害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应属犯罪预备阶段。李硕海律师就上述观点与公诉机关进行了充分辩论,并强调了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等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犯罪未遂、坦白等核心辩护意见,认定三人系诈骗未遂,比照既遂犯对杨X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也认定杨X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最终,杨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这一判决结果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刑以下的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