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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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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程建波律师 在线
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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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波律师作为本案被上诉人某县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询问程序。庭审中其积极答辩,主张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诉求缺乏依据,原审第三人已通过诉讼行权,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有效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助力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详情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二审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建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甲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所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县级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建波律师、某律所实习律师丙某;原审第三人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X。
此前,该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两家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审XX公司需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合计284191.86元。而原审XX公司曾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涉案中医院并取得多份生效胜诉判决,确认中医院需向其支付大额工程款及鉴定费,但该XX公司取得生效判决后,长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公司认为原审XX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查明原审XX公司已于2023年通过诉讼方式向涉案中医院主张工程款债权,且相关判决已生效。同时,XX公司在就自身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已依法向中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提取了原审XX公司在中医院的对应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断债务人怠于行权不应仅以是否起诉、仲裁为标准,原审XX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后拒不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支持其代位清偿诉求。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询问程序,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XX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中医院答辩主张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驳回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XX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特指未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审XX公司已通过诉讼途径向中医院主张债权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已积极行使自身债权权利。同时,现行执行制度已赋予债权人代位执行的权利救济路径,XX公司可通过代位执行规则实现自身债权,其主张债务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即构成怠于行权、可行使代位权的诉求依据不足,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 2025-11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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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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