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为未成年女性林X,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居住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建波、张X,系当地律所执业律师。本案被告共两名,其一为中年男性陆X,系涉案肇事车辆驾驶人,居住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其二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XX公司,由乔X担任公司负责人,孙X担任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4年6月29日,陆X驾驶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文安县某村口十字路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林X发生碰撞,造成林X人身受伤、电动自行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林X入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器具费等多项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林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38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波、张X斌到庭参与诉讼,阐述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涉案保险公司到庭应诉,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当庭陈述涉案主车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保额商业三者险、挂车无投保记录的事实,同时主张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陆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最终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并明确了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法院全程核查了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诊疗病历、费用票据、保险保单等全部涉案证据,完整核实案件事实与原告实际损失情况,确保案件审理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涉案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204267元;
2、驳回原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3.76元,由原告负担71.76元,由涉案保险公司负担2182元。
(二)判决理由
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晰、责任划分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赔偿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被告陆X负事故同等责任,其驾驶的涉案主车在涉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合法合理,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诊疗票据、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一核定各项损失金额。针对误工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证明,法院结合其临时务工情况,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核算;同时结合原告伤残等级、伤情,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财产损失等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为事故引发的合理必要支出,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保险公司前期为原告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已在最终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诉讼费根据双方责任及胜诉情况依法合理分配,全部判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