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女性当事人,系本案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建波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被告为女性第三者,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第三人为原告的配偶。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二人处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阶段,第三人与被告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第三人通过多个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多次向被告进行转账,双方存在双向资金往来。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分的资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无偿向婚外第三者转账赠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初始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款项,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则抗辩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案件初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经原告申请,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第三人全程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资金往来性质、赠与行为效力、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原告提交结婚证、悔过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自身主张;被告主张其与第三人存在壁挂炉销售、安装等合伙经营业务,部分转账为经营款项,并非无偿赠与,但未能充分举证佐证全部转账为经营往来。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核查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是确认第三人向被告单笔5000元以上、整千数额及具有特殊意义数字的转账赠与行为无效;二是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款项466269元;三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505.97元,剩余8294.03元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第三人在婚内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转账赠与,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应赠与行为依法无效。结合双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举证情况,二人确实存在壁挂炉经营合作往来,对应备注经营的转账不予处理。法院剔除经营性转账后,核定有效赠与差额款项为466269元。同时,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知晓案涉转账及不正当关系超过三年,其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