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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辩护彰显专业,故意毁坏财物罪获缓刑——李硕海律师代理“土地纠纷毁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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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成功推动法院变更罪名,将可能面临更重刑罚的“寻衅滋事罪”转变为法定刑更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并通过主从犯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理想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X(化名)、王Xb(化名)、王Xc(化名)、赵X(化名)提起公诉。指控称,四被告人因土地权属纠纷,多次组织村民毁坏被害人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并指使赵X驾驶钩机捣毁被害人建造的楼房,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03620元。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李硕海律师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了案件背景,发现本案系因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引发,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有本质区别。在庭审中,李律师与同案辩护人一道,有力地论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寻衅滋事罪)的不当之处,提出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强调被告人赵X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对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1970-0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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