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物流企业,法定闫X,委托王浩全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被告一是某金属结构公司,法定胡X,被告二包某,两被告共同委托公司员工代理应诉。原告长期为二被告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合作结束后对方长期拖欠运输费用未结清,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支付拖欠运费。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均有调解意愿。
办案经过
王浩全律师收案后,完整整理运输单据、对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全套欠款证据,清晰固定 117780 元债权总额。庭审调解阶段,兼顾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设计分三期还款方案,同时增设违约加速到期条款,约定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直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一次性了结双方全部债权债务,保障委托人回款安全。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二被告合计支付原告运费 117780 元,分三期付清;若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裁判理由:调解系各方真实自愿达成,还款金额、分期方案、违约条款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第三方权益情形,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