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苏X,外贸企业负责人,委托王浩全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苏X受货主邀约,仅负责对接外商、记账、联系报关货代,协助 7 柜椰枣低报价格进口,偷逃税款近 195 万元,达到税额巨大标准,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苏X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办案经过
王浩全律师多次会见苏X,梳理全案分工证据,区分货主主谋与当事人辅助角色;庭审核心围绕从犯身份展开辩护,同时完整提交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无前科等多项从宽情节,结合当事人仅赚取少量佣金、未参与货物采购销售的事实,向法庭论证罪责刑相适应,请求法院采纳最轻量刑区间。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苏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65000 元;冻结账户内 10 万元,3.5 万元没收作为违法所得,剩余抵扣罚金,涉案扣押物品由海关处置。 裁判理由:苏X仅提供中介、记账、报关辅助,在团伙中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前科多项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最低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