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胜诉代理案|律师代理开发企业一、二审全胜,判令施工单位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为建筑施工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案涉住宅小区土建施工项目,合同明确计价规则、工程款支付节点、双方权利义务及工程完工后的配套协助义务。项目施工完毕后早已交付购房业主实际入住,住建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开发商限期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原告正式发函催告被告配合提供全套验收资料、完成签字盖章,但被告无故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原告委托刘江律师向基层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限期配合完成主体、节能、屋面、电气、给排水、装修、竣工备案全套资料整理、签字盖章手续。 诉讼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并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存在欠付工程款、违规加层施工、出具补偿债务承诺书未兑现等情形,自身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配合验收;同时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备案合同,2013 年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为意向协议、未生效未履行,违规加层无合法施工许可,相关协助义务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被告反诉,并认定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继续坚持全部抗辩观点,另行提交多份材料试图佐证先履行抗辩权成立。
二、办案经过
- 案件证据梳理与诉讼方案制定接受原告委托后,律师全面归集双方 2013 年正式施工合同、项目开工及完工证明、第三方造价评估委托协议、住建部门督办文件、催告被告配合验收的书面函件、业主入住相关佐证材料,完整还原项目施工、交付、行政督办、催告协助验收全流程;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工程款、承诺书、合同效力、违规加层、先履行抗辩等多重抗辩,提前梳理对应反驳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区分工程验收协助附随义务、工程款结算、额外补偿承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制定分层抗辩思路。
- 一审立案、庭审应诉,应对反诉抗辩律师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列明全部需要被告配合提供的验收资料清单,向辖区法院立案;庭审中逐一反驳被告各项抗辩:一是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以 2013 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足以证明该合同为实际履行的有效合同,备案合同并非双方真实履约依据;二是项目经住建部门发文要求办理验收,足以印证项目手续符合验收条件,加层相关争议不能免除施工单位法定、合同附随协助义务;三是工程款支付、额外债务承诺书属于独立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应另行起诉主张,不能以此拒绝履行验收配合义务;同时配合法院处理被告反诉事宜,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一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判令被告限期配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 二审应诉质证,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施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多份报告、证明、承诺书、档案材料、庭审笔录作为新证据。律师代理原告参与二审开庭质证,逐一指出上诉人提交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性,无法证明原告存在先履行义务、无法佐证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向合议庭阐明:案涉工程已完工交付业主,配合竣工验收备案是施工方法定附随义务,合同无任何条款约定 “付清工程款才配合验收”,法律亦无相关前置规定;第三方造价委托文件直接印证 2013 年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依据,上诉人所称该合同仅为意向协议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违规加层、额外债务补偿承诺属于独立纠纷,上诉人可另案主张,不能对抗本案验收协助义务。
- 两级法院事实核查,全面采纳代理观点一、二审法院均核查确认项目完工交付、住建部门督办、双方以 2013 年合同为基准委托造价评估等核心事实,认可律师关于合同效力、附随义务、抗辩权不成立、争议分案处理的全部法律说理,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
三、办案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建筑企业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按建筑行业规范配合原告房地产企业办理案涉项目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手续并完成签字盖章;
-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 裁定不予受理被告提出的赔偿损失反诉请求。
二审终审裁判结果
-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判决;
-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 判决为终审生效文书,原告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施工单位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解决小区办证前置障碍。
四、律师价值
- 精准区分多重法律关系,从根源瓦解对方抗辩逻辑清晰划分「竣工验收协助附随义务」「工程款结算纠纷」「额外债务补偿承诺」三类独立法律关系,论证工程款、补偿款争议需另案起诉,不能作为拒绝配合验收的抗辩理由,直接否定对方核心的先履行抗辩主张。
- 关键证据锁定真实履约合同,推翻对方合同效力抗辩调取双方共同盖章的第三方造价评估委托文件,文件明确以 2013 年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有力证明该合同系双方真实履行的有效合同,驳斥对方 “仅为意向、未实际履行” 的上诉观点,夯实案件基础。
- 熟练运用合同附随义务法律规则,支撑原告诉求准确援引《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协助附随义务规定,结合工程完工交付、住建行政督办事实,阐明施工单位配合验收是法定、合同双重义务,不存在付款前置条件,形成完整法律说理链条,两级法院均全部采纳。
- 全面质证拆解对方二审新证据,阻断上诉支撑依据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多份书面材料,逐一从关联性、证明力角度发表质证意见,证明全部材料均无法佐证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法院最终对上诉人全部新增证据不予采信。
- 一、二审全程连贯代理,一次性解决项目办证核心障碍从一审立案、庭审辩论到二审应诉全程统一代理,诉讼思路连贯统一,终审胜诉后可直接强制执行,快速推动小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保障全体业主后续不动产权证办理,一次性化解项目重大遗留问题。
- 合理拆分纠纷路径,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向法院释X工程款、补偿款争议可另案单独主张,本案仅处理验收协助义务,避免多重纠纷混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拉长,高效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