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息追偿二审代理案|律师稳固债权证据、整体债权全额保留
一、案情简介
原告多年间分 5 笔向对方出借资金,借款主体包含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每笔均出具书面借条并加盖公司印章,部分款项银行转账交付、部分为现金交付,个别借条存在预扣利息情形。借款到期后双方未结清款项,2018 年 8 月,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借款结算确认及还款承诺书》,三方共同确认累计本金 150 万元、欠付利息 35 万元,承诺限期一次性清偿;同时约定逾期还款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合计 30 万元。 签署承诺书后三名债务主体分文未还,原告委托刘江律师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三方共同偿还本息合计 185 万元,另支付违约金、律师费 30 万元,并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计收后续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中三名被告共同抗辩: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案涉借款已全部还清,且法定代表人配偶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三方共同承担全部债务,支持原告诉求,但对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违约金不予认可。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已还款 38.85 万元,同时坚持本金不实、配偶不担责两项核心上诉理由。
二、办案经过
- 完整归集多层债权证据,搭建完整债权链条接受委托后,律师系统整理 5 份原始借条、对应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书面确认、多年资金往来流水、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还款承诺书,区分每一笔借款的交付方式、利息约定;同时调取双方早年大额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长期存在多笔独立经济往来,为反驳对方 “流水系归还本案借款” 埋下证据基础。
- 一审庭审固定结算文书效力,驳斥全部抗辩观点一审庭审中,针对被告 “款项已还清、配偶非借款人” 抗辩,律师重点论证:结算承诺书是全部借款的最终对账确认,配偶自愿签字加入债务,属于共同还款义务人;被告主张借条金额虚高、款项结清,但未提交完整还款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采信代理意见,判令三方共同偿还 150 万本金 + 35 万欠息,并按月 2% 计付后续利息。
- 二审针对性质证,瓦解对方还款抗辩证据上诉人二审提交银行转账流水,主张已归还 38.85 万元。律师当庭质证:一是对方自行统计金额计算错误,实际流水仅 25.5 万元;二是补充提交早年大额转账回执,证实双方存在大量与本案无关的历史借贷,该流水是偿还其他旧账,与案涉五笔借款无关,不能抵扣本案债务。合议庭采纳该质证意见,未采信上诉人还款主张。
- 应对本金金额调整,最大限度保全债权总额二审法院仅对首笔预扣利息、两笔无现金备注的转账款项据实调减本金(由 150 万调整为 XXX 元),其余 3 笔现金交付、旧账转借款的本金全部予以认定;律师围绕结算承诺书效力、配偶共同偿债、35 万结算利息合法性充分说理,法院完整保留 35 万欠息、月 2% 后续利息的全部债权支持项,仅极小幅度扣减本金,整体债权几乎完整保全。
三、办案结果
一审原判决内容
- 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 150 万元、截至 2018 年 8 月 4 日利息 35 万元,自 2018 年 8 月 5 日按月利率 2% 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
- 驳回原告 30 万元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7000 元由三被告承担。
二审终审改判结果
- 撤销一审本金认定,调整实际借款本金为 XXX 元;
- 三被告十五日内偿还本金 XXX 元、前期欠息 35 万元,自 2018 年 8 月 5 日起以 XXX 元为基数按月 2% 计算逾期利息;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二审诉讼费 24000 元,仅 2000 元由原告承担,剩余 22000 元全部由三名上诉人承担。
四、律师价值
- 分层梳理借贷证据,区分转账 / 现金 / 旧转款三种交付形式针对五笔借款不同交付模式分别举证,对借条注明现金交付、历史债权结转的款项完整佐证,仅预扣利息、无现金说明两笔被小幅调减,绝大部分本金得到法院全额认定,最大限度保住出借本金。
- 精准否定对方还款流水关联性,阻断债务抵扣主张提前调取双方多年资金往来凭证,清晰区分本案借款与其他独立旧账,直接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与案涉债务无关,法院完全不采信其 “已偿还部分借款” 的核心抗辩,不存在本金抵扣。
- 锁定债务加入法律效力,判令配偶共同偿债清晰阐释结算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书面凭证,配偶自愿签字即具备共同还款义务,彻底推翻其 “未收款、不是借款人无需担责” 的上诉观点,三名债务主体均需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大幅提升后续执行回款保障。
- 论证结算利息合法有效,完整保留 35 万历史欠息结合多笔借条约定利率、结算对账过程,说明 35 万元利息系双方统一结算形成,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二审法院完整保留该笔利息债权,没有因上诉予以扣减。
- 严格把控法定利率标准,兼顾债权合法性与回款收益主动区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知晓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部分无法支持,提前调整诉讼主张核心重心为本金与法定利息,即便 30 万元违约金被驳回,核心本息债权完整落地,不影响主要回款目标。
- 一、二审连贯代理,大幅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二审仅分摊极少部分诉讼费,绝大多数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终审文书明确三名主体共同清偿,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更广,为后续强制执行追回全部本息提供完整生效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