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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代理垫资施工企业确权优先受偿权案:确认三千四百余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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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法定优先受偿边界,区分可优先与不可优先款项熟练适用最高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清晰区分人工、材料实际支出(可优先)、工程利润、逾期利息、停工违约损失(不可优先),提前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剥离非优先款项,让法院采纳合法优先债权金额。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胜诉代理案

垫资施工企业确权优先受偿权案|律师代理确认三千四百余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债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建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全额垫资承建案涉住宅小区 C 区 5、6 号楼项目,双方约定固定包干总价,开发商逾期付款需按月 2% 支付垫资资金利息。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签署内部开发承包协议、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开发商多次出具授权、声明,确认案涉楼栋由原告全额出资、原告享有房屋处置权限。 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总价款超 5000 万元,另案诉讼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商应付工程款 4700 万元,约定可从案涉房产处置款中清偿。执行阶段,小额贷款公司以案涉楼栋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享有 3000 万抵押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阻碍原告优先回款。 原告委托刘江律师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权诉讼,请求确认 4700 万元全部工程款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追加抵押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开发商经法院合法传唤全程缺席庭审。庭审中第三人抗辩全部款项不能优先受偿,主张抵押债权平等受偿;同时对工程造价、优先受偿范围提出多项异议。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核算合法优先受偿工程款金额。

二、办案经过

  1. 全维度梳理全套施工与债权证据接受委托后,律师完整归集施工合同、内部开发承包协议、抵房协议、开发商出具的授权 / 声明 / 收款凭证、工程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材料、中院工程款调解书、抵押备案文件、异议文书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原告全额垫资施工、双方确认工程款、房产抵押在后的完整事实链条,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定顺位高于抵押权。
  2. 启动司法鉴定固定合法优先受偿金额考虑双方对优先受偿范围存在争议,在庭审释明后,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由法院摇号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场勘查、核算工程价款;配合鉴定机构提交合同、结算、施工图纸、现场资料,协助机构区分已完工工程、未完工分项、工程实际支出、利润、违约停工损失。
  3. 庭审对抗第三人抵押债权抗辩开庭审理阶段,针对第三人提出的鉴定方式、利润、附属工程、完工比例等全部异议逐一质证、答辩,结合最高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明确:仅实际人工、材料支出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利润、违约利息、停工损失不在优先范畴;同时论证原告施工在先、抵押登记在后,工程款债权法定优先于第三人抵押借款债权。
  4. 应对被告缺席,夯实单方完整证据链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律师完整提交全部书面证据,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鉴定报告并限期质证,被告逾期未提异议,视为认可鉴定意见,消除对方程序抗辩空间。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核心内容

  1. 确认原告建筑公司对案涉 “龙翔・城西故事”C 区 5、6 号楼处置变现款项,享有343XXXX7831 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顺位优先于第三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在建工程抵押债权;
  2. 驳回原告要求对全部 4700 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余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含利润、利息、停工损失,依法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3. 案件受理费合计 276800 元,原告承担 76800 元,被告房产公司承担 200000 元;
  4.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法定优先受偿边界,区分可优先与不可优先款项熟练适用最高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清晰区分人工、材料实际支出(可优先)、工程利润、逾期利息、停工违约损失(不可优先),提前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剥离非优先款项,让法院采纳合法优先债权金额。
  2. 确立工程款优先于抵押债权核心抗辩逻辑完整梳理施工、结算、抵押时间线,论证工程施工、债权形成远早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从根本上化解第三人抵押债权阻碍执行的问题,保障原告工程款优先回款。
  3. 妥善处理被告缺席情形,证据体系无漏洞开发商全程拒不出庭,律师完整提交施工、结算、对账、确权全套书证,配合法院完成鉴定送达、限期质证流程,被告放弃抗辩后,全部案件事实以原告证据为准,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事实无法查清。
  4. 推动司法鉴定,以专业造价报告作为裁判核心依据主动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中立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合同倒推核算已完工程实际支出,用专业鉴定意见回应第三人对工程量、计价方式的全部质疑,鉴定结论直接成为法院定案关键依据。
  5. 一揽子解决执行障碍,为后续房产拍卖回款铺路本案确权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房产司法拍卖、款项分配中享有第一顺位受偿权,第三人 3000 万抵押债权只能在原告 3430 余万工程款清偿完毕后才能分配,大幅降低原告回款风险,从根源解决此前执行异议带来的回款阻滞。
  6. 分层诉讼策略,区分本金工程款与利息损失律师清晰区分 “确权优先受偿之诉” 与 “工程款给付之诉”,另案调解书已经确认 4700 万元总债权,本案单独确权优先受偿范围,两项文书配合使用,既保住全部债权追索权利,又锁定核心工程款优先分配资格。



  • 2015-08-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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