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案例
大型层级传销案件辩护|律师为顶层骨干当事人争取认罪认罚从宽,法院采纳全部从轻辩护意见
一、案情简介
涉案网络美妆平台设计三套迭代传销运营模式,以售卖溢价化妆品为幌子,设置多等级会员层级,依靠发展下线人员数量计提返利,形成规模庞大金字塔下线体系,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本案当事人为平台高层级会员,开设两个账号参与运营,发展下线数量巨大,累计非法获利超百万元,侦查机关抓获当事人并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固定刑期并处罚金。刘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同案另有当事人由指派律师辩护。 当事人到案后,家属主动代为上缴部分违法款项;全程稳定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另一名同案人员主张自首情节,经法院核查系抓捕归案,不满足自首法定认定条件。
二、办案经过
- 完整阅卷、多次会见,梳理全套从轻量刑情节 律师赴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平台层级架构、下线规模、获利金额、退赃情况、归案供述等全部案件事实;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提炼四项核心从轻辩护要点:当事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归案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坦白情节完整;家属主动代为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显;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规范推进认罪认罚法定流程,筑牢从轻量刑基础 律师向当事人完整释X罪名、涉案情节、量刑规则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全程见证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固定法定从宽情节,为法庭从轻裁判提供关键依据。
- 庭审完整发表从轻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信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围绕初犯、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四大从轻情节系统发表辩护观点;客观说明当事人并非传销模式设计、平台创立核心人员,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轻处置。
-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全盘采纳辩护观点 合议庭核查全案涉案规模、违法所得、退赃、认罪悔罪等事实,认可律师全部从轻辩护意见,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同时驳回同案人员自首相关辩护主张。
三、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 本案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 同案另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 两名涉案人员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持续追缴,上缴国库;
- 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手机、涉案款项等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 刑期自抓获羁押当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律师价值
- 多层从轻情节系统梳理,大幅压缩量刑空间 案件下线体量、涉案金额均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辩护律师整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搭建完整从轻辩护逻辑,在不利案件基础上最大限度争取轻判结果。
- 规范落实认罪认罚程序,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权 全程保障当事人各项刑事诉讼权利,清晰讲解认罪认罚利弊与法律后果,规范完成具结流程,法庭完全认可该从宽情节效力,直接采纳量刑建议。
- 区分主次犯罪角色,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庭审清晰区分平台策划核心人员与普通高层参与者身份,客观陈述当事人未参与传销制度设计,弱化社会危害性,供合议庭综合量刑参考。
- 引导家属主动退赃,增加酌定从轻筹码 向家属释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的重要影响,推动家属主动上缴赃款,该悔罪行为被法院作为重要从轻考量因素。
- 区分两名被告人归案事实,规避不利情节牵连 客观区分两名被告人归案经过,明确本案当事人全程配合坦白,不会因同案人员不构成自首的事实,对我方当事人从轻认定造成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