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买卖合同欠款重审胜诉案|律师代理供货方,全额确认 28 万余元货款及按月 2% 逾期利息
一、案情简介
两名原告合伙经营加油站,向个人独资煤厂供应柴油,双方口头达成供货买卖关系。供货完成后,煤厂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先后出具两份书面《承诺书》,确认总柴油欠款 328611 元,约定分期还款、逾期按月 2% 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诺承担 3 万元差旅费。后续煤厂仅累计付款 4.5 万元,剩余货款长期拖欠。 原告首次起诉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追加煤厂财务人员为被告;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体不适格、欠款金额不属实、投资人无需担责、财务人员应共同还款;原告委托刘江律师全程参与重审庭审,主张煤厂及投资人共同偿还剩余货款 283611 元,按约定标准支付自 2014 年 9 月起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承诺差旅费、全部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
- 完整梳理债权核心证据,夯实结算事实律师整理两次书面还款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款单据、催收录音、加油站注销材料、煤厂工商登记档案,完整还原供货、对账结算、分期还款、逾期违约全流程,两份承诺书相互印证总欠款金额,录音佐证多次催收事实。
- 分层拆解四大争议焦点,逐项驳斥被告抗辩①主体问题:加油站已注销,合伙投资人原告依法承继债权,诉讼主体适格;煤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具承诺书、实际经营管控,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财务人员签字仅属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还款义务。 ②欠款金额:两份书面承诺书明确结算总金额,被告无任何反证推翻对账结果,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扣减已付 4.5 万后剩余 283611 元属实。 ③利息约定:承诺书明确逾期按月 2% 计息,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合法有效; ④差旅费:利息加差旅费合计超出年利率 24% 标准,提前向当事人释X诉讼风险,庭审配合法庭仅主张利息、放弃超额差旅费诉求。
- 应对发回重审程序,统一诉讼逻辑本案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律师前后诉讼思路连贯,证据体系完整无漏洞,针对被告重复提出的无效抗辩,结合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结算规则当庭逐条反驳。
- 区分企业与投资人清偿顺位,锁定双重还款主体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向法庭说理:先由煤厂企业财产清偿,财产不足时投资人以个人财产补足,为后续执行提供双重财产保障。
三、办案结果
重审一审判决:
- 煤厂于十日内支付剩余柴油货款 283611 元,以该本金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按月 2%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 若煤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对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差旅费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煤厂、投资人共同承担;
- 义务人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 完整结算证据闭环,牢牢锁定欠款本金依托两份由对方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作为核心债权凭证,搭配转账、催收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击破被告否认欠款金额的抗辩,法院全额认定 28 万余元未付货款。
- 精准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则,追加偿债主体熟练运用独资企业投资人无限责任法律规定,不仅判令煤厂还款,同时确认投资人补充清偿义务,大幅拓宽后续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回款保障更强。
- 厘清职务行为边界,剔除无关被告责任清晰区分企业财务人员履职签字与个人担保的法律差异,说服法庭认定其无需承担还款义务,避免无关主体纠缠、拖延案件审理。
- 把控利率法定上限,合理规划诉讼诉求提前预判利息、差旅费叠加超法定上限的风险,优先保障长期按月 2% 利息核心诉求,主动放弃超额差旅费主张,核心债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 历经发回重审仍保持诉讼优势,程序全程把控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律师前后举证、辩论逻辑统一,未因程序变更弱化证据效力,重审依旧完整胜诉,避免发回后改判、减损债权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