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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代理分包工程纠纷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327838.62 元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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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劳务公司十日内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剩余保证金、工伤分摊款合计327838.62 元; 以 327838.6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案件详情

分包工程纠纷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327838.62 元工程款及利息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作为木工班组承包人,与项目项目经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棚户区改造 2#、4# 楼木工支模工程,约定固定单价、安全事故费用分担规则、5 万元履约保证金条款。施工期间双方先后签署补充协议、多份结算文件,确认因甲方原因产生误工、材料租赁等损失,另发生工人工伤垫付费用。 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对施工总面积、已付款金额、各类损失、保证金、工伤分摊款产生重大分歧:劳务公司主张按与总包审计面积结算、已付款超支,两名项目负责人称个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委托刘江律师起诉,诉请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工伤分摊、鉴定费合计 561719 元,并自起诉日起计付资金利息。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名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案涉分包合同因施工班组无资质被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办案经过

  1. 完整归集全套施工结算书证,搭建完整债权证据链律师系统整理劳务分包合同、多份补充协议、多阶段结算确认单、工伤三方赔偿协议、保证金缴款凭证、工地管理人员签字损失单据、双方对账材料、竣工交付资料,将债权拆分为工程款、误工损失、未退保证金、工伤分摊四大类,每笔款项均匹配对应书面依据。
  2. 厘清职务行为法律定性,锁定企业为唯一偿债主体庭审清晰论证两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对账、签署协议均属于劳务公司履职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务公司承担;同时准确适用建工司法解释,明确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班组有权参照合同、结算文件主张全部工程款项。
  3. 驳斥对方篡改对账凭证,固定已付款核算基数对方提交手动涂改、事后添加内容的付款对账单,律师当庭指出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双方共同确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以当事人自认收款金额作为扣减依据,大幅减少被扣款项。
  4. 妥善处理面积鉴定受阻争议,公平核算工程总价款当事人单方自行鉴定意见因材料未经对方认可未被采信,律师当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后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引导法庭采纳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的审计实测面积作为计价标准,公平核算工程总价。
  5. 分四项债权逐一举证说理,争取全部合法款项分别针对误工损失、剩余保证金、工伤分摊费用、工程尾款逐项出示结算文件、合同约定,除单方鉴定费外其余款项均获得法院支持,并同步主张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核心内容:

  1. 判令劳务公司十日内支付工程款、误工损失、剩余保证金、工伤分摊款合计327838.62 元
  2. 以 327838.6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3. 驳回要求两名项目负责人共同付款、主张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9415 元,由劳务公司承担 6213 元,原告自行承担 3202 元;
  5. 义务人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1. 合同无效仍保住大额债权,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 班组无资质导致分包合同无效,但律师围绕工程竣工验收、多份书面结算单完整举证,法院认可原告全部合法债权,避免因合同无效造成款项大幅损失。
  2. 锁定企业作为付款主体,提升执行回款保障 厘清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边界,排除个人偿债责任,由具备经营财产的劳务公司承担全部 32 万余元付款义务,规避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
  3. 击破对方篡改付款单据抗辩,减少扣款金额 指出被告私自修改对账记录无法律效力,法院不采纳其超支抗辩,以我方自认收款金额核算,为当事人减少数十万元不合理扣减。
  4. 四类款项分层举证,大额误工、保证金、工伤分摊全部获支持 误工损失 389876 元、剩余保证金 15000 元、工伤分摊 10800 元、工程尾款均有结算文书支撑,除单方鉴定费外全部金额纳入 327838.62 元总应付金额。
  5. 主张逾期资金利息,弥补三十余万元长期占用损失 成功争取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 32 万余元款项多年拖欠带来的资金贬值、融资损失。


  • 2019-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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