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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代理物权排除妨害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限期腾退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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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物权合法性,从根源击破福利房抗辩依托法院执行抵债文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完整论证原告系法定房屋所有权,职工历史福利居住权不能对抗登记物权,法院完全采纳该核心观点,支持腾退主诉求。

案件详情

物权排除妨害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限期腾退涉案房屋

一、案情简介

两名原告系原煤业公司注销后的全体股东,案涉房产通过法院执行抵债程序合法受让,完成不动产登记,依法取得案涉周转房完整共有产权。案涉房屋早年为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周转福利房,被告自 1995 年起长期居住在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告张贴公告、组织社区协调会议,告知全体住户产权变更事实,承诺维持原有租金标准,要求住户限期签订新租赁合同。但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订立租房协议,持续占用房屋拒不搬离。 原告委托刘江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案涉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0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 20000 元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被告抗辩案涉房屋属于企业福利分房、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自身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产权转让未告知住户,拒绝腾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办案经过

  1. 完整固定物权取得全套司法、登记证据律师整理中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抵债公告、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企业注销档案、股东权属承接依据,完整证明原告通过司法抵债合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物权登记具备公示效力,原始单位职工福利居住权益不能对抗已登记物权。
  2. 提交催告、社区协调全套佐证材料提交张贴通知照片、社区组织多方协调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主动给出续租方案,但被告明确拒绝签约、拒不配合,属于无权占有、妨害所有权行使。
  3. 逐项驳斥被告全部抗辩理由庭审针对被告福利房、永久居住权、产权转让未告知等观点逐一反驳:职工仅享有历史使用权,房屋产权已通过司法执行发生完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无需征得实际居住职工同意,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处分权利,被告拒不签约继续占用构成妨害。
  4. 区分占有使用费、律师费举证短板律师向当事人释X: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占用费计算标准、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该两项诉求存在举证与法律依据不足风险,庭审优先保障腾退房屋核心诉求。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 30 日内,腾退并向原告交付通川区XX某 号 3-9、3-10 号案涉房屋;
  2. 驳回原告主张 10000 元占有使用费、20000 元律师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承担 200 元,原告承担 75 元。

四、律师价值

  1. 夯实物权合法性,从根源击破福利房抗辩依托法院执行抵债文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完整论证原告系法定房屋所有权,职工历史福利居住权不能对抗登记物权,法院完全采纳该核心观点,支持腾退主诉求。
  2. 留存催告、协调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无权占有事实提前收集公告、社区会议记录等沟通凭证,证明原告已善意提供续租途径,被告主观拒绝配合、恶意占用,形成完整妨害事实证据链。
  3. 精准适用物权法律规则,明确所有权排他效力准确援引《物权法》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所有权相关法条,清晰阐释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法律说理完整支撑核心诉讼请求。
  4. 提前预判次要诉求举证风险,聚焦核心腾退目标提前向当事人提示占有使用费、律师费举证缺陷,庭审集中力量主攻腾退房屋核心诉求,保证本案最重要的物权清退诉求全额胜诉。
  5.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大部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法院认定被告系妨害物权过错方,绝大多数案件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减少当事人维权开支。


  • 2019-04-01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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