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代理胜诉案|代理申请执行人,法院驳回案外人主张全部房屋拍卖款归其所有诉求
一、案情简介
多名债权人分别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生效民间借贷债权,先后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债务人名下成都房产,房屋拍卖总成交价 XXX 元,拍卖款项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案外人主张其早已全款 85 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已实际占有装修,案涉房产拍卖全部价款应归自己所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刘江律师接受多名执行债权人共同委托参与诉讼。案外人提交买卖合同、转账流水、装修物业单据主张满足不动产排除执行法定条件;我方抗辩:所谓购房合同实为借贷转化、查封前未合法交付占有,案外人是查封后撬门入住,不具备排除强制执行法定要件,拍卖款应依法由债权人分配。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二、办案经过
- 调取关联案卷完整证据,击破虚假买卖事实 律师调取前序房屋买卖纠纷庭审笔录、债务人执行谈话笔录、保全查封档案、物业公司证明等核心证据,证实案涉买卖合同系事后补签,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并非真实房屋买卖。
- 抓住 “查封前未合法占有” 核心法定要件 重点梳理查封时间、案外人装修入住时间线:法院 2015 年 12 月 21 日完成房屋查封,而案外人所有装修、燃气、物业单据均产生于查封之后,且其自认系查封后撬门进入房屋,不属于查封前合法占有,完全不满足排除执行司法解释规定。
- 指出合同逻辑自相矛盾,佐证证据存疑 当庭指出案外人前后陈述签订时间相互冲突,且此前房屋买卖诉讼中无法提交合同原件,合同约定过户义务由买方自行办理,与其说辞明显矛盾,证据可信度极低。
- 完整适用执行异议司法解释进行法庭说理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四大法定条件逐一论证,案外人无法满足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 两项关键要件,无权主张全部拍卖价款。
- 统一多名债权人代理思路,形成完整抗辩逻辑 同步代理四位执行债权人,抗辩观点统一,证据互相印证,完整反驳案外人全部诉讼理由。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案外人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拍卖价款继续按照生效债权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律师价值
- 精准掌握不动产排除执行法定四要件,抓住案件核心突破口 紧扣司法解释硬性审查标准,锁定 “查封前未合法占有、合同真实性存疑” 两大致命缺陷,从法律根源否定对方全部诉求。
- 调取多份关联案卷形成证据链,戳穿借贷转买卖虚假事实 依托前案庭审记录、债务人自述、查封保全记录,证明案涉房屋买卖是借贷衍生的事后协议,不存在真实购房交易。
- 梳理时间线直观证明对方非法占有 清晰区分查封节点与装修入住时间,证明案外人是查封后擅自进入房屋,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买受人占有情形,法院直接采纳该关键抗辩事实。
- 多人合并代理,统一诉讼策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同时代理多名债权申请人,一套证据、一套抗辩逻辑应对原告,避免多人分别委托产生重复费用,高效保障全体债权人执行分配权益。
-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为债权人保留执行回款、同时指引对方另案追责 法院明确案外人仅能向债务人另行主张合同 / 借款债权,不能截留已分配完毕的房屋拍卖款,彻底保住多名债权人已经分到的执行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