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X(化名),2007年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法院认定王X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且存在"多次奸淫幼女"的情节。
一审宣判后,王X家属委托李硕海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硕海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判案情,发现一审判决在"多次奸淫幼女"的认定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王X与被害人为恋爱关系,两日内虽发生多次性关系,但均在固定场所、具有连续性,不应认定为"多次奸淫"情节。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在二审阶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一审错误认定"多次奸淫幼女"情节,量刑过重;王X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王X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王X适合社区矫正。
同时,李硕海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了一审关于"多次奸淫幼女"的错误认定,综合考虑王X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改判王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从实刑改为缓刑,当事人得以回归社会、继续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