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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不查到罪当其罚——李硕海律师为公安民警滥用职权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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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准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减为一个罪名,避免了数罪并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化名),广西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原民警,因在2012年至2014年间办理五起交通事故案件时,对五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未予刑事立案,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王X家属委托李硕海律师担任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王X苏X(化名)案件中篡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包庇犯罪嫌疑人,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在五起案件中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构成滥用职权罪。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对王X徇私枉法罪的指控存在关键问题——王X系在领导指示下行事,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没有谋取私利,主观上不具有"徇私徇情"的枉法动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而非徇私枉法。同时,李硕海律师提出关于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认定未过追诉时效。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苏X案件中基于领导指示篡改鉴定结论、以行政处罚结案,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最终王X仅以滥用职权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避免了数罪并罚的不利后果。农XX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1970-01-01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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