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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李硕海律师代理被告人成功控制赔偿范围—李硕海律师代理渔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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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刑事辩护争取到缓刑,附带民事诉讼中将索赔金额从8.6万余元核减至4.7万余元,有效控制了赔偿范围,实现了刑事民事双重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化名)因工作原因与同事苏X发生争执,将苏X摔倒在地致其右腿胫骨、腓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苏X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6050.09元,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李硕海律师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

办案经过

刑事部分:李硕海律师提出王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将70000元赔偿款交至法院账户等从轻情节,请求从宽处理。

民事部分:李硕海律师逐项审核原告索赔项目,提出针对性异议——原告工资未停发,不存在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应按法定标准核算;住宿费与住院事实矛盾;交通费应扣除他人费用;医疗费包含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同时主张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X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基本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代理意见:医疗费25705.09元凭票认定;误工费仅支持10068.2元(参照制造业标准核算46天);护理费仅支持7393.9元(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营养费仅支持320元;住宿费不予支持。最终支持赔偿总额47304.19元,远低于原告索赔的86050.09元。被告人预交的70000元赔偿款在支付赔偿后,超出部分作为补偿支付原告。


  • 1970-0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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