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化名)因工作原因与同事苏X发生争执,将苏X摔倒在地致其右腿胫骨、腓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苏X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6050.09元,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李硕海律师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
办案经过:
刑事部分:李硕海律师提出王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将70000元赔偿款交至法院账户等从轻情节,请求从宽处理。
民事部分:李硕海律师逐项审核原告索赔项目,提出针对性异议——原告工资未停发,不存在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应按法定标准核算;住宿费与住院事实矛盾;交通费应扣除他人费用;医疗费包含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同时主张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X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基本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代理意见:医疗费25705.09元凭票认定;误工费仅支持10068.2元(参照制造业标准核算46天);护理费仅支持7393.9元(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营养费仅支持320元;住宿费不予支持。最终支持赔偿总额47304.19元,远低于原告索赔的86050.09元。被告人预交的70000元赔偿款在支付赔偿后,超出部分作为补偿支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