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化名),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获。一审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手机卡,涉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7万余元。
王X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李硕海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后,王X的刑期与其实际获利情况严重不符,其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知晓。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精准抓住本案核心焦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究竟是泛化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具体化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二审书面审理过程中,李硕海律师提交了强有力的书面辩护意见,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X与诈骗分子存在通谋或形成稳定共犯关系,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有误,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关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退赔部分,改判上诉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大幅缩短,且不再承担高达87万余元的退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