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苏X(化名)、赵X(化名)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涉案资金池的钱款,并取现转移,涉案金额高达千万,情节严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苏X的辩护人由李硕海律师担任。三位被告人均辩称不知道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
办案经过:
面对有可能被判处重刑的指控,李硕海律师深入分析了案件的资金流转路径和被告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他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X等人明知所转移的资金是具体的某一起诈骗犯罪的所得,其主观故意更接近于一种概括性的“明知可能用于网络犯罪”,而非具体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李律师提出,本案资金链条复杂,层级众多,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对上游犯罪的具体认知,故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而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判决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三被告人掩饰、隐瞒的具体犯罪数额,不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苏X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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