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化名),因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该卡被用于接收多名网络刷单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5.9万余元。一审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赵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信用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赵X不服,提出上诉。李硕海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介入后,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主观明知的认定。他指出,赵X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属于一种概括性的帮助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共谋,或对诈骗的具体方式、对象有明确认知。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二审庭审中,李律师充分阐述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强调在“断卡”行动背景下,应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客观归罪。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有误,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赵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刑罚执行期限已近,实现了“实报实销”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