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将其实名办理的包括一张中国银行卡在内的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用于接收一名被诈骗被害人的部分钱款,共计3000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王X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李硕海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李律师指出,被告人王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更为重要的是,王X的家属在庭前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3000元,悔罪态度诚恳。李律师建议法庭对王X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从犯、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刑期基础上,对王X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