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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险入狱,李硕海律师力促和解与自首认定,成功为当事人保住自由,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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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通过促成和解、指导自首等关键工作,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轻缓化处理路径,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X(化名)因在酒店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驾车离开途中,看到对方人员欲乘车离开,一时气愤驾车撞向对方,致一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苏X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李硕海律师担任苏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认罪认罚、争取谅解、力保缓刑”的辩护策略。首先,李律师指导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为认定自首奠定基础。其次,李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苏X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1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庭审中,李律师重点阐述了苏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并结合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苏X构成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苏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苏X在判决后即被释放,重获自由。


  • 1970-0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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