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X(化名)(另案处理)欲窃取他人堆放的石头出售,谎称已获批准,邀约被告人孙X(化名)(本案当事人)为其寻找买家并安排运输。孙X信以为真,积极联系车队将石头运出销售,涉案石头价值3.18万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赵X和孙X提起公诉。孙X及其辩护人李硕海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为孙X作无罪辩护,理由是孙X主观上无盗窃故意,系被赵X欺骗利用。同时,李律师也准备了“退而求其次”的量刑辩护方案。庭审中,李律师详细阐述了孙X对石头权属被蒙蔽的事实,并提交了相关录音等证据。即便构成犯罪,李律师也强调孙X系被赵X利用,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有自首、退赔全部损失等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孙X构成盗窃罪,但全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从犯、自首、退赔等情节的辩护意见。认为赵X、孙X系共同犯罪,赵X系主犯,孙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孙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刑期与其已被羁押的时间基本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