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主从犯精准剥离,从“无期”边缘到轻刑九个月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李硕海律师 在线
广东知恒(广州)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硕海律师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寻找最佳辩护策略,虽无罪辩护未获支持,但成功论证了当事人“被利用”的次要地位,为其争取到从犯认定和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X(化名)(另案处理)欲窃取他人堆放的石头出售,谎称已获批准,邀约被告人孙X(化名)(本案当事人)为其寻找买家并安排运输。孙X信以为真,积极联系车队将石头运出销售,涉案石头价值3.18万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赵X孙X提起公诉。孙X及其辩护人李硕海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为孙X作无罪辩护,理由是孙X主观上无盗窃故意,系被赵X欺骗利用。同时,李律师也准备了“退而求其次”的量刑辩护方案。庭审中,李律师详细阐述了孙X对石头权属被蒙蔽的事实,并提交了相关录音等证据。即便构成犯罪,李律师也强调孙X系被赵X利用,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有自首、退赔全部损失等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孙X构成盗窃罪,但全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从犯、自首、退赔等情节的辩护意见。认为赵X孙X系共同犯罪,赵X系主犯,孙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孙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刑期与其已被羁押的时间基本相当。


  • 1970-0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硕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硕海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李硕海律师
14401202****8383 执业认证
  •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
  • 税务类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类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7层
  • 133 2161 56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