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化名)因出售银行卡帮助接收诈骗赃款,一审被宾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孙X不服,提出上诉。李硕海律师继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阶段,辩护工作的核心是争取认定自首情节。
办案经过: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认定孙X具有自首情节。李硕海律师在二审中仔细研读案卷中的“抓获经过”,并会见当事人核实细节,发现孙X在明知公安人员在其家中等候的情况下,仍主动从外面返回家中接受调查,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二审庭审中,李律师紧扣此细节,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并申请检察机关补充了相关情况说明,有力地论证了孙X系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孙X构成自首,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孙X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刑期成功从三年六个月减至三年,为当事人争取到六个月的减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