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孙X(化名),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刑。2020年,其数次前往某地向王X(化名)购买毒品海洛因,除部分自己吸食外,还多次贩卖给他人。一审法院认定孙X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共计33.51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孙X不服,提出上诉。李硕海律师担任孙X的二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李硕海律师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就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部分事实的认定提出了专业意见。李律师指出,虽然孙X未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其对查获的33.51克毒品以及主要的贩卖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其对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李律师就孙X是否构成立功等情节进行了法律论证。二审法院对李律师提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在裁定中,明确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孙X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应认定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意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