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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罪陷囹圄,李硕海律师精准辩护,自首+认罪认罚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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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通过细致分析到案经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这一关键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并指导家属完成退赃退赔,为法庭从轻量刑奠定了基础,最终使当事人在羁押期限内即获得释放。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X(化名)(作案时19岁),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25年,其接受朋友王X(化名)(另案处理)的邀约,将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开通经营收款码后,提供给王X用于接收钱款,并按照指令将收到的钱款转至指定微信账户。经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居民高X被电信诈骗26万余元,其中有34,820元流入了孙X的微信账户并被其转走。孙X从中违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孙X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李硕海律师担任孙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孙X,详细了解了其到案经过。李律师敏锐地发现,孙X系经公安民警电话劝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一情节完全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法定自首构成要件。庭审中,李律师重点围绕此情节展开辩护,明确指出孙X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结合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虽然辩护人提出了适用缓刑的建议,但李律师在庭前也客观评估了案件情况,并指导家属积极完成了退赃和罚金预缴工作,为法庭从轻量刑创造了积极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X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劝投后,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孙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李硕海律师关于自首的主要辩护观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孙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被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时已基本届满,实现了“实报实销”,当事人很快便能重获自由。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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