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邀约苏X(化名)、赵X(化名)、孙某(化名)等人,通过盗取企业邮箱、搭建虚假网站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第三方平台消费套现,三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计被消费31,395元。公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王X曾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系累犯。李硕海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王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王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李律师建议法庭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王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均系坦白,王X、苏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从轻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