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在担任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化名)多个高速公路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274万余元;同时,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多次向时任上级领导行贿共计80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行贿罪对王X提起公诉。李硕海律师与赖XX律师共同担任王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面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职务犯罪指控,李硕海律师团队确立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从轻”的辩护策略。李律师一方面积极与家属沟通,推动王X主动退缴赃款582万余元,展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另一方面,李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细致梳理,就部分事实的证据充分性问题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庭审中,李律师重点阐述了王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在被立案调查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充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王X主动供述同种余罪、主动交代行贿事实(行贿罪构成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