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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帮买”到“共犯”的定性之辩,李硕海律师精准定位从犯地位,为毒品案被告人争取十个月十五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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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海律师通过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精准分析,结合当庭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接近羁押期限的轻判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X(化名)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被告人赵X(化名)明知王X贩卖毒品,仍帮助他人两次向王X(化名)购买大麻,并转账100元为王X购买电子秤用于称量大麻;被告人苏X向他人贩卖大麻1克。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李硕海律师担任赵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赵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精准定位。李律师指出,赵X王X的女友,其行为主要是帮助朋友代购少量大麻用于共同吸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其在王X的贩毒活动中未参与利益分配,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赵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李律师建议法庭对赵X从轻、减轻处罚,并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了有效沟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X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量刑时,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赵X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虽未明确认定从犯,但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X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该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基本一致,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肯定。


  • 1970-01-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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