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被告人赵X(化名)明知王X贩卖毒品,仍帮助他人两次向王X(化名)购买大麻,并转账100元为王X购买电子秤用于称量大麻;被告人苏X向他人贩卖大麻1克。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李硕海律师担任赵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赵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精准定位。李律师指出,赵X系王X的女友,其行为主要是帮助朋友代购少量大麻用于共同吸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其在王X的贩毒活动中未参与利益分配,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赵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李律师建议法庭对赵X从轻、减轻处罚,并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了有效沟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X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量刑时,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赵X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虽未明确认定从犯,但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X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该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基本一致,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