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于2022年,在南宁市某小区楼下公共座椅处,趁被害人唐X睡着之际,盗走其OPPO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现金100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1,959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王X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李硕海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李律师指出,王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得到弥补;王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综合以上情节,李律师建议法庭对王X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王X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追回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王X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王X在判决后未被收监,得以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