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化名)通过社交软件约见被害人赵X(化名)(女,案发时10周岁)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又联系被告人孙X(化名)到宾馆欲继续与赵X发生性关系。孙X到现场后,试图与赵X发生性关系,但因赵X不愿配合,孙X遂放弃离开。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王X、孙X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孙X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李硕海律师担任孙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面对强奸幼女的严重指控,李硕海律师确立了“准确定性、争取中止”的辩护策略。李律师深入分析在案证据,指出孙X虽有奸淫幼女的意图并实施了抚摸等猥亵行为,但在发现被害人明确不愿配合后,孙X自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主动离开了现场,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庭审中,李律师围绕“自动放弃犯罪”这一核心要素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孙X既遂的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孙X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孙X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孙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远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至五年刑期。孙X的刑期得到了大幅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