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律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朱X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内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房地产项目中的涂料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多栋商铺及主楼部分。2021年1月,双方完成工程款结算,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款合计1,383,363.03元。然而截至2021年2月4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99万元,尚欠393,363.03元。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尾款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承接了被告常州XX公司发包的内墙涂料施工项目,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验收。2021年1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383,363.03元,但被告仅支付99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393,363.03元。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催讨,被告始终推诿不予支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陈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内墙涂料施工合同》、结算确认文件、付款记录及催款函等,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实确凿。考虑到本案标的额不大但争议焦点明确,且被告具有一定履行意愿,陈悦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的策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有效降低了被告转移资产的风险。
案件于2023年5月16日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陈悦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沟通,推动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陈悦律师一方面坚持被告需承担欠付工程款本金的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诉讼周期和执行成本,同意在利息及违约金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换取被告快速履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并约定如未按期履行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18,000元,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363,000元(支付方式可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支付违约金18,000元,原告可就此及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9元及保全费2,752元,合计6,671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设置“违约加速执行条款”,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安全,既为客户争取到接近全额的本金回收,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及执行周期,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效优势。
